還有半年,勞動合同就到期了,辭職的王先生除了被單位要求付5萬元的違約金外,還要簽署競業禁止保證書。
該案幾經波折,近日,徐州市中院終審認定,辭職者要付5萬元違約金,但不必與單位簽訂競業禁止保證書。
案情:辭職被要求簽競業禁止保證書
王先生原是某鋼結構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公司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止。合同第19條約定:勞動者在公司工作滿5年,若合同未到期提出辭職,應賠償給公司人民幣5萬元整。去年年末,王先生向公司申請辭職。公司要求他按合同約定,支付5萬元違約金,并寫下競業禁止保證書(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歐小姐隨后向徐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勞動爭議仲裁:不用簽保證書 需繳納一定賠償金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當事雙方所簽勞動合同及王先生所從事的崗位,均無法明確表明他掌握公司的重要商業秘密,因此他不必簽署競業禁止保證書。雙方當事人在所簽勞動合同中,明確了違反合同所要承擔的責任,按對等原則王先生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至于5萬元賠償金,由于所簽合同只寫明勞動者違約如何賠償,沒有寫明公司如果違約應如何賠償,顯失公平,此項條款無效。
一審:得交違約金得簽保證書
該公司不服,起訴至所在區縣法院。該院一審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違約責任的約定并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出現構成合同無效的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形。如果王先生認為該約定顯失公平,應在撤銷權除斥期間一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但他至今未提出撤銷申請。因此,該約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另外,法院認為,王先生作為原單位的資深技術員,自然有可能悉知該公司核心技術等情報和信息,他必須負有保密義務,而要求員工保守公司的經營秘密是公司的權利,因此,公司要求王先生先簽署競業禁止保證書再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合理合法。
終審:得交全部違約金 不簽保證書
王先生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徐州市中院提起上訴。
徐州市中院終審審理認為,王先生未在法律規定的一年期限內行使撤銷權,也未提供相應證據表明該約定是該公司強加的,所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合法有效。此外,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王先生離職應簽署競業禁止保證書,且法律、行政法規對此也沒有具體規定,所以該企業要求他簽署保證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市中院最終判令王先生在指定期限內支付給公司5萬元的勞動合同違約金,同時,該公司也應為王先生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法律術語解釋: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存在的預定期間。權利人在預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期間屆滿便發生權利絕對消滅的后果。例如接受遺贈表示期間為2個月,撤銷、變更民事行為期間為1年,均為除斥期間。
競業禁止:也稱競業限制,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負有特定義務的勞動者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文章轉載請注明轉自《鋼結構招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