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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后,單位能反悔嗎?

    • 更新時間:2011-8-6 14:08:27  文章來源:中人網論壇
    • 責任編輯:鋼結構招聘網www.mygjg.com  本條信息瀏覽人次共有

     

        小張是上海一家大型公司的技術總監,與公司簽訂了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06年3月9日到2009年3月8日,公司每月支付小張8萬元勞動報酬,同時雙方約定勞動合同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后,一年內小張不得從事與公司相類似或者競爭的業務,公司在競業禁止期限內每月支付小張8萬的經濟補償。如果小張違反競業禁止的約定,需要向公司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2009年3月8日,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決定不再與小張續簽勞動合同并支付期經濟補償金。同時公司書面通知小張不再需要期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小張可以自由選擇工作。公司也不再支付其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小張認為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自己有權利繼續發行競業限制義務。同時公司應該按照約定按月支付其經濟補償。雙方協商未果,于是小張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所應得到的經濟補償。


        請問:仲裁會如何裁定這起案件呢?(以下是兩種主流的意見,各HR可以探討下哪種是正確的)


        意見一:


        2009年3月8日,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決定不再與小張續簽勞動合同并支付期經濟補償金。同時公司書面通知小張不再需要期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小張可以自由選擇工作。公司也不再支付其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這說的是公司的權利。


        小張認為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自己有權利繼續發行競業限制義務。→這說的是小張的義務。


        那么,公司是可以放棄其權利的,則不需支付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所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因為義務不能隨便不執行,但是權利是可以放棄的!


        競業限制是對公司的保護,是公司的權利,而相應的是勞動者的義務。


        就像勞動者因培訓而簽訂服務期,如服務期超過合同期,如合同期到了,公司不愿意續簽,難道公司沒有放棄履行服務期的權利嗎?肯定不是的!


        意見二:


        協議是對雙方權利義務的平等約定,如果只是對一方的約束,則沒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應該是對勞務雙方的約束,因此,如果原來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一年內小張不得從事與公司相類似或者競爭的業務,公司在競業禁止期限內每月支付小張8萬的經濟補償”,那么如果公司想放棄這一規定,就必須征得小張的同意,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協議,應該就應該按照小張的要求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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