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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刻鋼結構公司印章 騙錢騙工程

    • 更新時間:2012-8-23 22:06:44  文章來源:許昌縣法院 鳳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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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能順利承攬工程、詐騙錢財,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馮某私制企業、公司印章、偽造合同,并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8月22日,許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馮某犯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經審理查明“

     

        一、2010年8月2日,為了與鄭州市某漆業有限公司(下稱漆業公司)簽訂價值200萬元的鋼結構廠房建造合同,當年30歲的河南長垣縣農民馮某冒充馮天某,并偽造“徐州市某房建有限公司(下稱房建公司)”合同專用章及行政章各一枚。嚴重侵犯了房建公司的合法權利,并致使漆業公司受到嚴重損失。

     

        二、2011年4月份,馮某冒名馮政某,明知自已無鋼結構施工資質,為承包機械公司生產車間擴建工程,采用給該公司負責該工程招標工作的原辦公室主任秦某、原生產部經理張某(兩人已另案處理)承諾給予二人20萬元好處費的方式,讓兩人幫助自己在工程中中標。后秦某、張某在招標考察中,采取應付考察等方式,使馮某成功中標。事后,馮某分多次給二人好處費15.2萬元。

     

       三、2011年4月4日,馮某冒名馮政某,借用“新鄉某彩鋼建筑有限公司”鋼結構施工資質證明等文件,并偽造“許昌某機械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該印章用后被當場銷毀)”,與彩鋼公司簽訂鋼結構施工合同,同時利用偽造的“彩鋼公司合同專用章”,與機械公司簽訂了承接鋼結構施工合同。馮某取得機械公司總造價2865600元的鋼結構車間擴建工程后,在施工期間利用偽造的“彩鋼公司”行政章(該印章用后被馮某銷毀)和“彩鋼公司財務專用章”出具虛假委托書、收款收據及虛假的訂購彩鋼合同等,并采取停工等要挾手段,騙取機械公司提前支付工程款,在收取機械公司預付的第三筆工程款60多萬元后逃匿。馮某在施工期間,共收取機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024890元,經司法造價鑒定,其已施工完畢的項目(去除其未支付給分包商工程款的施工項目)實際價值為1496805.79元,差額部分528084.21元馮某拒不供述贓款真實去向。

     

        2010年10月8日,馮某將5萬元左右的鋼結構拉到漆業公司準備施工,漆業公司老板鄧某在驗收鋼結構時發現鋼結構質量不行,向房建公司詢問時,房建公司稱他們公司根本沒有和漆業公司簽訂任何合同;馮某一年多前已被公司辭退。鄧某持合同到房建公司核實時,發現上面所蓋的房建公司合同章、委托書上的行政章、法人章都是假的。意識到受騙后,鄧某向長垣縣公安機關報了案。長垣縣警方經縝密偵查,于2011年10月18日將馮某抓獲并刑拘,并從馮某家中查獲彩鋼公司合同章、財務章、房建公司合同章、行政章各一枚及多份虛假的鋼結構工程合同書、委托書、彩板訂購合同等。后馮某被移交許昌縣警方。

     

        經鑒定,馮某偽造的公章與樣本上相應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蓋。

     

        經司法造價鑒定,已經施工完畢的機械公司工程項目的實際價值為1496805.79元。

     

        庭審中,被告人馮某辯稱自己沒有詐騙。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馮某犯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積極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內容,如約給機械公司承建了鋼工程,并沒有攜款逃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虛構事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合同對方財物,為謀取不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一人犯罪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解理由,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依照《刑法》第52條、第53條、第69條、第164條、第224條、第280第2款之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許昌縣法院 王隨和 潘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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